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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502刑更2号 罪犯吴兆涛,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盗窃于1983年10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于2000年6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2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2025)豫050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兆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吴兆涛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兆涛患肝恶性肿瘤(非临床治愈期)、丙肝肝硬化代偿期等,经医学诊断,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吴兆涛在患病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30日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502刑更1号 罪犯王长红,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XXXXXXXXXXXXX1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23)豫050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长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王长红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安阳市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决定书。经本院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新一医病诊字[2026]第045号病情诊断书,医学诊断意见为:肺恶性肿瘤(腺癌)伴多发骨转移(非临床治愈期),诊断意见对应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为第十四条。 经查,罪犯王长红患有肺恶性肿瘤(腺癌)伴多发骨转移(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长红在患病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0日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502刑更3号 罪犯李庆只,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XXXXXXXXXXXXX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2)豫050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庆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庆只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新一医病诊字[2026]第07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医学诊断意见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期)血液透析维持状态;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诊断意见对应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为第六条。                              经查,罪犯李庆只患有尿毒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庆只在患病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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