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往往因为赔偿数额问题使得双互不相让而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近日,文峰区法院民三庭当庭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当即获得赔偿。
原告张某年过六旬,2010年5月张某骑电动车外出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司机迟迟未对原告张某给予赔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被告认为张某已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损失,认为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调和。
主审法官接到该案后,发现该案情并不复杂,原、被告双方有调解基础,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有不合理部分,如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则能较快地得到赔偿。案件审理当日,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解法律规定,晓以利害,原告终于放弃了其不合理的主张,被告也表示积极赔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当庭向张某支付了赔偿款,张某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直说:“没想到法院能这么快地解决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