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原告索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腾房、给付租金,经法院耐心调解,原告撤诉,双方最终化解矛盾,握手言和。
2008年3月,原告索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安阳师院二间门面房转租给杨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租金为每月4000元。2009年9月,安阳师院和原告签订合同,禁止房屋转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给付租金,被告则要求继续租赁房屋,因纠纷不可调和,双方亲属十余人打群架致多人轻微伤,矛盾更加激化。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申稳健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了调解。经了解,被告不愿意滕房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被告承租该房时,曾交给前一手承租人40000元转让费,要求原告补偿;二是房屋装修花去10000余元,要求原告补偿。
法官经调解后认为,如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能化解,即使依法判决也可能存在执行难问题,“案结事不了”,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经过多次调解,承办法官对双方辨法析理,就主要矛盾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腾房,原告撤回起诉并同意补偿被告18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结果均十分满意,并对法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