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后,因婚内遗留的矛盾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被告人寻机将被害人用水果刀捅伤并捡走其掉在地上的提包,国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近日,安阳市文峰区文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23日离婚。被告人张某某曾于离婚后在刘某的门市殴打刘某致其轻微伤,被公安行政拘留。在其后的09年10月10日,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至其租住房的煤棚内,持水果刀将其捅伤,并拿走其女式提包一个。经鉴定,被害人头部、肩部、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某家人将提包及包内物品归还刘某。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因离婚时闹矛盾泄愤报复为目的,伤害前妻后又拿走其掉在地上的提包,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指控抢劫罪名不妥。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其与被害人原系夫妻,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归被告人抚养,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