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我院行政庭依法宣判安阳师范学院应对该校学生黎某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决定是否授予黎某学位证。黎某与安阳师范学院均表示服判。该案是我市首例学生被拒授学位证后状告母校的案件。
2006年7月,黎某在《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考试中,因无视考场纪律,夹带小抄,被校方予以记过处分。2009年7月,黎某修完了全部课程,毕业论文答辩也顺利通过,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黎某毕业后曾多次口头向系领导提出学位证的申请,然而,学校以作弊、受处分为由口头通知黎某其不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不在学士委员会审查的名单之列,只颁发其本科毕业证,不授予黎某学士学位。黎某在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无果的情况下,向文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安阳师范学院对其学位证进行审核并授予其学位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诉安阳师范学院索要学位证一案是新类型行政案件,也是安阳市的首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直接影响到黎某毕业后的就业和生活,还将对安阳师范学院在今后对学生的管理上起到参照作用。主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和行政庭庭长高度重视,组织合议庭成员多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我国高校经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行使着颁发或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是否有过作弊行为和是否受过处分,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以黎某考试作弊、受处分为由口头拒绝黎某申请学位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安阳师范学院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发》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黎某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学校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应予履行,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