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为承包农贸市场,送给市场管理人员好处费10万元,近日被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缓刑。
200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欲承包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世纪花园综合农贸市场,商定共同出资承包该市场,并共同筹款15万元向该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贿。后由李某某送给该市场管理人员崔某现金10万元,余款被其与另一中间人分得。案发后李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由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