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在光天化日之下,捂住被害人的双眼后拽取其耳朵上的黄金耳环一副,检察院以抢夺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1月27日15时,在文峰区大西门“顺兴居”饭店门口往东十多米处,被告人余某某趁被害人张某不备,走到其身后,捂住其眼睛后用力将被害人双耳上的黄金耳环拽下,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途径的群众抓获。经鉴定,该耳环价值人民币19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