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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违反诚信原则 被判返还70万元

  发布时间:2010-08-04 10:47:06


    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结一起拍卖合同纠纷,被告河南拍卖行、工行河南分行因故意隐瞒真相而对原告安阳市绿业职业培训学校造成巨大损失,被判决返还原告佣金、房款及利息70余万元,

    2004年3月26日,被告工行河南分行与被告河南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工行河南分行将其部分抵贷资产委托河南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位于安阳市相州路101号房产:土地25.36亩、房屋10170.68平方米。2004年12月16日,原告申请参加竞拍,交纳了竞买保证金400000元人民币。依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支付成交价的同时,还应向拍卖人支付总成交额5%的拍卖佣金。次日,原告竞买成功后将成交价和佣金共计4116000元交齐。同年3月4日,被告河南拍卖行给原告出具关于协助办理委托房产手续的函,请原工行安阳分行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交接手续。另外,法院查明在该房产证的附记一栏中注明,原一幢住宅房已出售,余1户未购51.40平方米。2005年4月5日,原告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6年5月30日经安阳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重新丈量,确认该房产的实际面积为8442.32平方米,与原房产证面积相差1728.36平方米,占被告河南拍卖行所公告面积的17%,计房款666144.51元,多收佣金33308.05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明知所拍卖房产面积数量存在瑕疵而故意隐瞒真相,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违背了我国拍卖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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