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装修不当水浸房屋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22 09:26:14


    时下,因买房装修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日渐增多,其责任划分亦颇受关注。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整体卫浴橱柜不当引起漏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0月份,原告石某某在对新购住房进行装修期间,

从被告张某某经营的橱柜门市购买价值10780元的整体卫浴厨柜一套,并由被告门市的工作人员为原告进行了安装。原告在房屋装修好后未入住。2008年12月30日晚,原告的新购住房漏水,造成木地板和室内套装门被水浸泡。后由被告张某某门市的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漏水处进行了维修。经鉴定结论为:1、房屋地板受水浸泡是由于洗菜池下方给水管与洗菜池水龙头连接软管连接处长期漏水造成的,与被告的施工不当有直接关系;2、原告水管漏水造成损失(木地板、套装门)为14280.04元。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及具体的施工者被告张某、栗某共同承担损失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门市的工作人员在为原告石某某安装橱柜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原告的房屋水管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内的木地板和套装门被水浸泡,财产损失经评估为14280.04元,故被告张某某作为门市负责人应承担70%即9996.03元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石某某对自己的房屋管理不善,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由于被告张某、栗某是被告张某某门市的工作人员,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石某某财产损失9996.03元。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