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判决一起原告起诉其夫及其夫前妻共同偿还借贷案件,法院对于原告在作为“第三者”期间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分别对二被告进行了不同结果的判决。
被告郑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1987年4月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付某某在本市做生意时,于1993年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开始租房同居生活和经营,2001年生有一子,期间付某某于2005年患病治疗至今,用去诊疗费用79000元。被告付某某与郑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二人自1993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协议书第四条为: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原告张某和被告付某某于2008年4月11日正式登记结婚。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付某某出具的两个借条,一张为65000元,另一张为 14000元,共计79000元,并言明:如我突然死亡,就拿我的财产房屋2间作价6万元给予张某公正补偿。原告认为该欠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付某某未到庭,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在被告付某某和被告郑某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付某某和原告张某长期同居并生子,其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侵犯了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付某某和张某长期同居生活并共同经营生意,应有共同财产,并应相互扶持;并且付某某在和郑某某离婚时,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因付某某与郑某某双方订立的协议与付某某所写借据相互矛盾,不能确实证明该借据为付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被告付某某由于长期与原告张某同居生活,而对其合法家庭未尽法定义务,对其个人所欠债务郑某某并不知晓;故原告张某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某某虽与原告张某长期同居生活,并又登记结婚,但其自愿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张某,法院予以认可。判决被告付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借款7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