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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撞墩死亡 同饮酒友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0-06-21 15:21:53


    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处一起因酒后驾驶引起交通事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与死者共同饮酒的二被告各支付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再次对好酒者敲响警钟:珍爱生命从日常做起!

    原告李桂枝、陈伟松、陈子明分别为死者的妻子、儿子、父亲。死者陈雪峰于2008年9月16日晚上7点多,和被告张利军、王瑞庆三人在安阳市开发区私家菜馆一起就餐,并共同饮酒。饭后,陈雪峰驾驶轿车离开饭店。当晚21时55分,陈雪峰醉酒驾车行使到长江大道时,与路西花池相撞,陈雪峰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张利军、王瑞庆在与死者陈雪峰共同饮酒后,明知陈雪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危险而未进行有效劝阻,造成陈雪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二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死者陈雪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遇见能力,在本次事故中过错较大,故应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本院结合本案事实认定死者陈雪峰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损失80%的责任,被告张利军、王瑞庆各承担本次事故所造成损失10%的责任。根据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数额并参照有关规定,文峰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三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理化酒精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2459.25元的10%即36245.93元。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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