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判决一起原告陈凤只、郭燕飞、郭民只诉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及事主王文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驳回了三原告陈凤只、郭民只、郭燕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8年6月2日上午,郭有杰(又名郭全生,系陈凤只丈夫,郭民只、郭燕飞之父)等人在为被告王文平建房时,因建房时楼板铁钩与被告安阳供电公司安楚路东线汪家店分支(高压线)相碰,造成郭有杰触电身亡。事后,被告王文平主动给付原告赔偿款35000元,并与原告郭燕飞、郭民只签订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王文平因建筑房屋于2008年6月2日上午用郭有杰等人上二楼屋顶楼板时,因离高压线太近,所以造成了郭有杰触电身亡,所以出于人道主义,王文平自愿赔偿郭有杰二个儿子(郭燕飞、郭民只)人民币35000元,就此一事达成了如下协议,1、王文平一次性付清郭燕飞、郭民只人民币35000元;2、郭燕飞、郭民只收到该赔偿款后,保证郭有杰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不再追究王文平任何责任;3、本协议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受害人郭有杰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知其参与施工的房子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该兴建行为具有极大危险性的情况下,仍自愿承担风险,参与该房具体施工。对于所造成的伤害,安阳供电公司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汪家店村委会对本次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被告王文平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已放弃对其诉请,故其也不再承担责任。
文峰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