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结被告人赵方兵等3名被告人入室抢劫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方兵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艳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另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丁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凌晨1时许,在安阳市开发区小吴村被害人毛某、查某经营的一废品收购站,由被告人赵方兵望风,被告人李艳民携带胶带、姜某和连某(另案处理)持刀进入二被害人住房内,用胶带将二被害人捆绑后劫得1700元现金及一部摩托罗拉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65 元)、一部长虹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8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方兵参与盗窃17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23399元;被告人李艳民参与盗窃6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11391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4起,涉案金额共计4539元;被告人丁飞参与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40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方兵、李艳民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方兵、李艳民、丁飞多次单独或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艳民明知物品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或代为出售,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在开展“两抢一盗”严打斗争期间顶风作案,均予以严惩。
宣判后,被告人赵方兵、李艳民、丁飞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