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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法院审结一起区划调整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0-04-09 09:29:48


    近日,文峰区法院审结一起区划调整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支持了原告文峰区农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土地”的请求。

    2000年9月30日,原安阳市郊区东郊乡经济工作委员会(出租方)与被告徐军(承租方)签订了变更土地租赁人协议,约定将4.53亩土地租赁给被告徐军使用,租期为7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5703元。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土地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安阳市郊区撤销,东郊乡所辖的部分区域由安阳市文峰区管辖。2003年9月3日,原告文峰区农委与被告徐军签订了变更协议书,将原合同中的出租方变更为文峰区农委,并经协商原合同条款继续生效。土地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被告徐军也未按原合同交纳租赁费,至2009年6月30日拖欠租赁费15683.25元。2009年8月13日,原告文峰区农委书面通知被告,并发布通告,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安阳市郊区东郊乡经济工作委员会与被告徐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原告文峰区农委与被告徐军签订的变更协议书,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并已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应予确认。被告提出“涉案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均能证实该宗土地不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政府根据其职责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原告作为文峰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的管理权并无不当,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徐军继续承租,原告未提异议,该土地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按照规定通知被告,给了被告必要的时间,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腾清租赁土地,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军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承租,但未按约定交纳租赁费,对拖欠的租赁费应当补交,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徐军腾清租赁原告安阳市文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的4.53亩土地,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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