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文峰法院辩法析理 解决安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0-04-09 09:04:36


    近日,文峰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通过对四原告耐心地辩法析理,确认了表见代理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平分100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金海、杨金顺、杨巧云、杨凤云和杨润生、杨海云为同胞兄弟姐妹。六人的父母杨德智、陈秀英先后逝世。杨德智、陈秀英逝后遗留有登记为杨德智名下的房产共11间,建筑面积124.66平方米。2009年2月5日,被告祁德峰代表被告鑫凯房产公司就该房产拆迁事宜与杨润生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鑫凯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润生100万元购买该房产;杨润生将房产证、身份证、丈量单、补偿表等相关手续交于鑫凯房产公司,并在限定时间腾清房屋;如发生房款分配纠纷,由杨润生与其兄弟姐妹自行解决,与鑫凯房产公司无关。当日,杨润生收到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后将房产证交由被告鑫凯房产公司,并同意拆除该房屋。中午12时,鑫凯房产公司到该房屋进行验收,杨润生在搬迁验收及房屋安置证明书上签字并同意房屋验收后的补偿物,被拆迁人无权拆除或占用。2009年2月6日,该房产被拆除。

    四原告认为被告鑫凯房产公司应将该100万元按份额支付给四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鑫凯房产公司就该房产的拆迁事项与该房屋的继承人交涉中,该房屋的继承人均同意房屋补偿款是100万元。而杨润生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并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使二被告有理由相信杨润生能够代表该房屋的其他继承人签订协议,杨润生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祁德峰代表被告鑫凯房产公司与杨润生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而,四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每人16666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补偿款由杨润生持有,四原告可向杨润生主张权利,进而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