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满脸沧桑、忍着老年丧子之痛的原告李冬林、周琴只从文峰法院民二庭法官郭艳手中接过26万元的赔偿款时,二人激动得热泪盈眶,连声感谢文峰法院为当事人主持公道,申张正义。至此,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2009年6月22日10时13分许,在安阳市宝莲寺粮库铁路涵洞内,司机陈某驾驶大型宇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追尾李姓二人共同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后又继续前行追尾何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造成李姓二人当场死亡、车损三辆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司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二死者的亲属分别起诉到法院,请求肇事车辆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35万余元。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郭艳查明了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以及挂靠公司的事实,并查明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以下简称汤阴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际车主、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对案件事实和赔偿项目无异议,但对如何赔偿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认为该车已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一并赔偿。汤阴保险公司却认为,同意在交强险11万元的限额内对本次事故的所有受害人进行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赔偿对象只能是被保险人,因此不能在本案中与侵权诉讼一并审理。二案中的原告均为本市年近60岁的农民,文化程度并不高,老年丧子的痛苦近乎让他们的精神崩溃,又闻保险公司不积极赔偿,情绪极不稳定,双方形成了剑拔弩张的紧张氛围,这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依照审判惯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诉讼和保险合同诉讼,因案件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均需分别审理,一个事故当事人要进行两个诉讼才能解决,无疑给受害方和投保方带来更多的不便。合议庭依据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判决汤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二原告26万余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汤阴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积极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该案的创新判决和顺利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