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法院根据公平互利原则,判决了一起因排水管道引发的僵持了四年多的相邻纠纷。
原告钱存富与被告钱智龙、张永秀系同院邻居。 2005年7月份,原告钱存富与被告钱智龙、张永秀丈夫钱存福因修建排水管道一事,共同将同院邻居钱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被告从东南马道55号院过道修建下水道,钱方不得阻挡。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钱智龙与被告张永秀共同出资修建了下水管道。后原告钱存富与被告钱智龙、张永秀协商使用过道内的下水管道,经社区和邻居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分歧较大。
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正确处理排水的相邻关系。原告钱存富与被告钱智龙、张永秀作为共同原告方起诉钱方一案中,经法院判决允许原、被告从过道修建下水管道,二被告共同出资修建了过道内的下水管道。原告钱存富虽未出资,但原告的排水管道只能从过道通过,二被告作为相邻一方,应为原告排水提供方便。本着方便、互利的原则,二被告应允许原告钱存富从过道内的下水管道排水。原告钱存富对被告钱智龙、张永秀予以适当补偿,并承担维修过道内下水管道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钱智龙、张永秀应允许原告钱存富从过道内的下水管道排水;原告钱存富支付被告钱智龙、张永秀现金各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