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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合同违约 付房赔款27万

  发布时间:2010-01-27 15:29:04


    近日,文峰法院判决一起集资建房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安阳市龙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将龙业花卉市场南贰号营业房楼下二间、楼上二间,共计144平方米交付原告路春刚在约定的期限内作营业房使用,并赔偿原告路春刚租金损失276600元。

    2002年11月15日,路春刚 (乙方))与龙业公司(甲方)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一份,约定:“协议签订,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建房集资款人民币15万元,甲方负责按图纸统一建营业房,并将南2号营业房楼下二间,楼上二间,共计144平方米交付乙方作营业房使用,……,该营业房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至2032年3月31日止,期满后,一切房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路春刚当日即交付龙业公司人民币15万元整。2002年12月份,双方约定的营业房建成后,龙业公司未按约支付协议约定的营业房,并使用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方义务。协议约定的营业房建好后,被告未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并使用至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交付约定的门面房并主张租金损失应予以支持。参照花卉市场交易大厅摊位的租金情况,门面房租金损失应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1元租金计算,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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