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8日晚11时许,原告王萌萌下夜班后,骑自行车途径本市唐子巷与大院街交叉路口时,跌进由被告市政维护处管理的一无盖窨井内,被窨井沿磕掉3颗门牙,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经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281.04元,并已执行完毕。在该案审理时,原告王萌萌提供了安阳市口腔医院诊断证明,牙齿植骨费用2000元,种植义齿每颗8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市政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未尽到维护管理的义务,对因窨井盖的缺失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于近日做出判决: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赔偿原告王萌萌修复牙齿费用2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