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小学生在校玩耍致骨折 法院判决学校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0-01-26 10:40:15


    近日,文峰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毕辉要求被告赵明及开发区小学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五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毕辉及被告赵明均系开发区小学的学生,2009年某日下午,原告于课间在校园内玩耍,被告赵明从后面抱住原告,不慎跌倒,致原告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开发区第三小学即通知原、被告家长将原告送至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住院费、治疗费等共计18749.41元。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赵明赔偿原告损失的60%,被告开发区小学承担损失的40%。

    法院认为,被告赵明作为未成年人,于课间玩耍时致原告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开发区小学及时通知了原、被告双方监护人,对该起事故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同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原告及被告赵晖认为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判决被告赵明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的60%,共计8549.65元。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