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静系安阳市某校高考补习班的学生,被告王芳林系浴池个体经营者。2008年11月22日下午6点左右,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永安浴池洗澡。其间,被告洗浴区的装饰顶自东部坠落,原告在行至更衣间时晕倒,造成头、左口角、左拇指的多发性外伤,支付诊治费用141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洗澡时恰逢被告的装饰顶坠落后外出时晕倒,其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王芳林赔付刘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5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