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安阳快乐时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刚医疗费、鉴定费6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575.57元。
2008年3月15日晚,原告刘刚在被告快乐时光经营场所内消费时,被不明身份人员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次事件共造成原告损失6969.46元,被告赔偿原告80%即5575.57元,待查到侵权人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