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安阳桦炜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确认涉案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对被告郑伟丽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九六年到安阳齿轮厂工作,企业改制时职工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各提供一份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均在书写不规范、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涂改及签定时间涂改的问题。双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第十六条规定:“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2008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下发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此通知上没有被告的签字。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依法确认涉案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项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委仲裁,本院不予审理。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社发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阳市桦炜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