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喜庆因与服装店老板发生纠纷,携带一个10升盛满汽油的塑料壶进入安阳市北大街一服装店内,因老板不在店内,也不接其电话,崔喜庆遂将部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和店内地上,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店内服务员要点火,后被警方抓获。
文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喜庆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为宣泄情绪而在市区繁华地段商店内倾倒燃料,意图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崔喜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将火点燃,属于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喜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