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12月26日,文峰法院对郭治飞等九被告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初以来,被告人郭治飞、袁志军、任正伟等人,以安阳市文峰区聂村统建楼“风铃网吧”为依托,被告人郭治飞、袁志军、任正伟等人,以安阳市文峰区南关一带为依托,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认为,郭治飞、袁志军、张书伟等人有组织地在一定区域内长期进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对群众形成极大的心理强制,慑于郭治飞、袁志军等人的淫威,很多被害人不敢报案,甚至不敢向司法机关作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影响非常恶劣,民愤极大。应当以各被告人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25日,文峰区法院受理该案。对此案法院高度重视,受理案件当天,合议庭即向九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200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合议庭研究,通过审委会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治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十三年。二、被告人袁志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八年。三、被告人任正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八年。四、被告人路红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周万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被告人张新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被告人吴庆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被告人王艳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九、被告人任朋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