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502刑更6号
罪犯孔帅帅,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胡同1号院3号楼1单元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监视居住,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26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26)豫05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孔帅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孔帅帅退赔被害单位安阳南湾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六万零四百九十三元。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五千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朱晓达十一万二千元、被害人姚常帅五万三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孔帅帅以患有基底节出血(右侧),脑出血后遗症,痉挛性偏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新一医病诊字[2026]第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医学诊断意见为: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型糖尿病,脑出血后遗症,诊断意见对应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为第三条第四项。
经查,罪犯孔帅帅患有基底节出血(右侧),脑出血后遗症,痉挛性偏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孔帅帅在患病期间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