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502刑更1号
罪犯王长红,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XXXXXXXXXXXXX1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23)豫050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长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王长红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安阳市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决定书。经本院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新一医病诊字[2026]第045号病情诊断书,医学诊断意见为:肺恶性肿瘤(腺癌)伴多发骨转移(非临床治愈期),诊断意见对应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为第十四条。
经查,罪犯王长红患有肺恶性肿瘤(腺癌)伴多发骨转移(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长红在患病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