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502刑更3号
罪犯李庆只,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XXXXXXXXXXXXX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2)豫050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庆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庆只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新一医病诊字[2026]第07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医学诊断意见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期)血液透析维持状态;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诊断意见对应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条款为第六条。
经查,罪犯李庆只患有尿毒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庆只在患病期间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