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陈和小陈乃父子关系,2009年,老陈将10万元借给了儿子,供其偿还购买商品房贷款。后来小陈陆续还了12000元,2019年4月,小陈母亲因病医治无效去世。2024年,老陈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膝关节炎等年老多病为由,向儿子索要借款。小陈认为父亲近几年长期泡在理疗店,已经被洗脑,多次购买理疗店推荐的养生器械、保健品,如果自己将剩余资金全部给父亲,存在巨大被骗风险,故不同意将其给父亲,但仍会将其用于父亲的正常养老。老陈因此将儿子起诉至文峰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
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88000元借款,提供有通话录音证据,且庭审中被告认可多年前借父亲100000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保管原告的款项已用于支付原告5年租房费用和替原告支付家庭聚会、原告看病支出,应予扣除上述费用,提交的各项支出明细予以证明,原告不予认可该证据,认为被告所辩称的相关费用应属被告及其他子女们对原告应承担的赡养费用,不同意折抵。被告的辩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保管款项属已故母亲的遗产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8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表面上是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实质是原告对被告及其他子女对其赡养不尽原告之意引发。双方不单纯是借款关系,包含着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又因原告配偶病逝,涉及继承问题。原告婚后育有包含被告在内四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表面上家庭关系还算和睦,随着原告年龄增大,以前的积蓄逐渐减少,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们一直控制原告大额消费,反对原告购置价格不菲的保健食(药)品、保健器械。即使原告以看病为由向被告索要款项,子女们也推三阻四,不积极配合,引发原告不满,愤而提起诉讼。原告虽年事已高,但神志清醒,依然享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作为子女的被告,应发扬敬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尊重老人的选择、理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孝敬老人落实在行动中,不忤逆老人,可能陪伴是最大的孝顺。被告及其他兄长始终不为所动,不同意将款项一次性归还原告。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做出有利原告的判决,责令原告一次性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