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江西景德镇“10・2”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场由20岁青年廖某某因情感纠纷飙车泄愤引发的惨案,不仅是对个体生命权的践踏,更成为透视中国法治进程与社会治理的棱镜。其核心争议在于,检方将最初的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法律定性的转变背后,折射出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的重新评估,也暴露出公众对生命权保护的集体焦虑。
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在于检方将最初的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这种量刑差异的根源,在于两种罪名的主观要件截然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放任结果发生。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廖某某在限速40公里的市区道路飙车至128公里/小时,且在撞击前两次将油门踩至100%。这种行为已超越普通过失范畴,实质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公然漠视。正如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姚坤所言:“若放任此类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轻判,将助长‘速度失控’的社会风险。”
肇事者父亲提出的80万元赔偿方案,犹如投入舆论池的巨石。这种将责任外推的态度,与受害者家属“一命抵三命”的诉求形成强烈对冲。社交媒体上,“严惩凶手”的话题阅读量突破10亿次,公众对“富二代”“特权阶层”的刻板印象再次被激活。更深层的社会焦虑在于,当“速度”成为情绪宣泄的工具,当“路权”异化为暴力的载体,公共道路的安全感正在流失。
这场牵动全国的庭审,注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坐标。当法槌落下时,它不仅要为三条逝去的生命讨回公道,更要向社会传递清晰的价值导向:任何对公共安全的践踏,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任何对生命尊严的漠视,都终将受到历史审判。正如受害者家属在庭审中所言:“我们不要赔偿,只要法律的正义。”这既是对个案的诉求,也是对整个社会法治信仰的叩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