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明港镇那场悲剧,如一道尖锐的伤口,划在社会的肌体上,令人痛心疾首。2024年9月22日晚,黄某醉酒后以174km/h的疯狂车速闯红灯,追尾电瓶车,致使车上20岁的小盛、其女友及不到3岁的侄女三人当场身亡。幸福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小盛母亲那句“我们这个家真的是幸福得很,现在全毁了”,满是绝望与悲怆。
这起案件中,黄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3mg/100mg,远超醉驾标准。车主孙某明知黄某醉酒,仍将车钥匙交出,二人从起初的危险驾驶罪,到最终均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这一罪名变更彰显了法律对其恶劣行径的定性升级。回顾过往,河南焦作韩某某借车给饮酒的杨某某,杨某某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主犯,韩某某为从犯而获刑;还有2019年河南永城谭某某醉驾肇事,其与同行两人最终都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可见,醉驾及借车给醉酒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醉驾,是对生命的漠视,是对公共安全的肆意践踏。在道路上,它如同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夺走无辜者的生命。在本该充满欢声笑语的夜晚,小盛带着女友和侄女,本有着平凡又美好的生活,却被黄某的醉驾无情终结。他们的生命戛然而止,留下的是亲人们无尽的痛苦和泪水。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失去伴侣的爱人,失去亲人的家庭,余生都将在悲痛中度过。
从法律角度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是故意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黄某醉酒高速驾车闯红灯、追尾致人死亡,孙某明知黄某醉酒仍借车,他们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他们的严惩,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法律红线不可触碰,醉驾必付出沉重代价。
社会层面,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这起案件的唏嘘感慨中。要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深入人心;餐饮场所应积极提醒顾客酒驾风险,鼓励提供代驾服务;亲友之间也应相互监督,杜绝酒驾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减少悲剧的发生,守护道路安全。愿逝者安息,更愿此类悲剧不再重演,让法律的重锤,敲醒那些心存侥幸者,还社会一片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