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被告霍文华向原告安阳星空气文化公司索要《周杰伦唱响安阳大型文艺晚会》门票50张,合款8400元。晚会演出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票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晚会票款8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裕达丰田公司委派被告霍文华从原告安阳星空气文化公司取走周杰伦唱响安阳大型文艺晚会门票50张,霍文华出具了写有“今收到壹佰陆拾捌元门票贰拾张另加叁拾张,共计伍拾张,安阳裕达丰田,霍文华,2009.6.6”的收据。另查明,2009年6月2日原告安阳星空气文化公司与裕达丰田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周杰伦唱响安阳大型文艺晚会为宣传裕达丰田公司约定安阳星空气文化公司指定裕达丰田公司为该晚会的指定专用车,裕达丰田公司向安阳星空气文化公司支付宣传费用5000元等条款。协议书上分别由安阳星空气文化公司代表人祁越刚和裕达丰田公司代表人霍文华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霍文华从原告处取得演唱会门票的行为与其代表裕达丰田公司协商该演唱会事实的行为相关联,且裕达丰田公司也予认可,应认定属职务行为。被告霍文华的取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裕达丰田公司承担,而不应由被告个人承担。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拒绝追加或变更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霍文华偿还票款8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阳市星空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