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在一个单元楼上下层的两户居民因安装凉台防盗网发生纠纷,二楼住户以妨碍安全为由起诉一楼住户拆除防盗网,消除危险。文峰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北墙凉台上的防盗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先桥与被告胡莲均住在安阳市东工路某楼三单元,原告住二层西户,被告住一层西户。2008年被告将凉台北围墙向北扩建5厘米,西围墙向西扩建65厘米,并在扩建的凉台上安装了塑钢窗和防盗网,且防盗网伸出墙外30厘米,防盗网顶上安装了铁皮雨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装防盗网北侧部分超出墙体30厘米,且距楼外围墙较近,造成了不安全的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消除不安全隐患理由正当,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