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鹏酒后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伤致死,近日,文峰区法院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各项费用5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22时53分左右,被告王鹏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且夜间未开启大灯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周波相撞,造成二人受伤,周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王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长瑜医疗费5259.3元,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264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995.5元(其中未成年女儿39766.5元、父亲70696元、母亲795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008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