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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宝马得贷款不退押金 法院判决限期退还

  发布时间:2009-12-23 09:33:41


    近日,文峰法院判决一起原告买宝马汽车、得30万元贷款,被告却对其交纳的3万元押金不予退还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限期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关林与被告奥世隆公司达成购车协议,从被告奥世隆公司购买轿车1辆,并由被告帮助原告贷款30万元,2007年5月22日和7月25日原告将3万元贷款押金交给奥世隆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贷款30万元。2009年4月15日原告全部还清银行贷款后,到被告奥世隆公司退还押金,被告未能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关林在被告奥世隆公司购买汽车时,被告帮助原告贷款并收取押金,原告全部还清贷款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收取原告的押金。法院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关林押金3万元。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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