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外作品

运动期间被流浪猫绊倒,喂养者理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21 16:57:22


    上海一男子在羽毛球馆内打羽毛球时,不慎踩到一只流浪猫,导致无法保持平衡而摔倒,造成左脚踝骨折。经鉴定,男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流浪猫的投喂者肖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这一事件引发热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男子要求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此外,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男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过往案件鲜少引发如此争议。原因就在于此案的特殊情境和一些细节值得深究。对于被喂养的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目前各地的多种判决都倾向认为,流浪动物的喂养人应该承担与管理人相同的责任,不能因为是对流浪动物献爱心,就豁免了作为管理人的责任。爱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责任编辑:陈雪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