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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拍照片,发微博,算侵权?

  发布时间:2024-02-21 11:05:07


    春节期间,韩寒导演的《飞驰人生2》票房超过27亿,已经打破了前作创下的票房纪录。同时,还有部分演艺圈的明星为这部电影助阵,比如,2月15日,歌手薛之谦看过电影后就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了一长串的走心评论,还附上了三张电影屏幕的拍摄照片。

    尽管薛之谦在影评中极力赞美了这部电影,但他的这一行为却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和质疑。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薛之谦的行为属于“盗摄”,是侵权行为。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本次事件中,薛之谦的拍照行为有别于录音和录像,且未用于商业行为,所以可以认为没有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而在《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若干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拍摄极少量静态照片用于个人欣赏,属于第一种情况;而在发布的影评或朋友圈中少量引用这些照片,属于这里面的第二种情况。综上所述,对于我们最为常见的,屏摄静止照片后自己保留欣赏,或者个人性地发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一般而言是不违法的,具体案例还需要具体分析。

    观影群众,花钱买票,拍个照或短视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朋友圈表达一下情绪价值,这是观影群众的自由权利,属于合法合理利用他人作品范畴,不宜上纲上线。当然,部分动机不纯的“观影群众”,全程拍摄后,再分段剪辑制作小视频,以盈利为目的在自媒体或有关平台发布,这就涉嫌违法了。

责任编辑:张靖琳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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