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小到去商店买东西,大到买车买房,多数市场行为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达成,合同越来越成为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桥梁。然而,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往往会发现合同中注明“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眼,这些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等条款,可能违反了消费者的依法退换货权、求偿权等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享有合法的权益,包括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如果企业使用这些格式条款,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维权,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有可能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享有对合同条款的充分理解和知情权,而这一条款可能使企业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已经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不公平的条款时,可以拒绝签订或者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总之,当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擦亮双眼,避免因“不平等条约”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促进市场公平、诚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