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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9-12-01 09:57:49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形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的就业及其生活保障由国家统包,劳动争议极少发生。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关系也随之转变为利益化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争议日益增加,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针对文峰法院民一庭2007-2009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递增的成因

    据资料统计表明,2007-2009年,民一庭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0件,其中2007年98件,2008年138件,2009年192件,平均每年增长40%。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年上升,由2007年的8.9%上升至2009年的18.7%。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较多,涉及法律法规繁杂。民一庭在近三年审理的43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除涉及较多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之外,还有因加班费、培训费、岗位(职务)调整、劳动者跳槽、委培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2、群体纠纷发生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三年中,民一庭先后审理了张美娟等29人诉安阳路德药业有限公司补发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暴妹姣等13人诉安阳市鼎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李玉茹等38人诉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支付经济补偿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蔡培森等9人诉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支付经济补偿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董振明等19人诉程和平、董文涛因劳务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这些群体纠纷案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3、涉及企业类型广泛。在民一庭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群体诉讼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及乡镇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发生争议的较少。

    4、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主要表现在企业改组、改制、关闭破产过程中,因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或不落实国家规定的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或无力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债务而引起。

    5、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案件难执行。由于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灵活的用工方式增多,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对现在造成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复杂,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多数案件通过调解程序无法解决。在民一庭受理的43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72%通过判决结案,13%撤诉,只有15%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而判决结案的执行到位率也只有37%。

    (二)我区劳动用工制度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力度加大,集体企业走向民营化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随之产生,就我区而言主要表现为:

    1、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改制中引发的劳动争议较为普遍。由于我区大中型企业较多,成立较早,围绕这些企业的派出机构也较多,其中心企业改制的每一步,均涉及分支机构,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较大。如改制中的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极其平常,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也不断出现。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也涌现出来。如企业性质的改变,特别是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职工的自身利益难以与公有制企业相比,职工待遇、社会福利、养老保险等受到影响,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2、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争议上升趋势明显。从我院近三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绝大多数合资企业就劳动权力的保护较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建立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其表现:一是未能为劳动者依法参保。企业采取漏报、少报、错报的形式,降低参保费用。二是企业为追求高效益,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工作量,却不愿支付加班工资。三是合资企业自身管理不完善导致纠纷发生。

    3、大量中小型私营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用工。近年来我区大量乡镇企业改制被个人买断,私人办厂增多,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日益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吸纳了大批就业岗位,但这类企业业主法制观念、法律素养明显不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向也最明显,因此大量违法用工现象极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不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参保,或主要办理家庭亲属系统的保险;不按照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用工随意性大,工会组织不健全,部分危险行业的劳动保护不符合国家标准,使得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比比皆是。

    4、乡镇企业应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得不到落实。我国劳动法对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而乡镇企业法只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象劳动法那样对职工投保作出强行规定。在实际运作中,乡镇企业基本上都没有为企业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难以操作,乡镇企业职工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5、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保护。我区部分街镇在组织劳务输出过程中,是由村民委员会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组织村民外出劳动,村委会负责与双方结算。单从形式上看,村委会是管理者,但事实上确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其责任难以确定,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证。

    二、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一裁二审”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得到最终解决。这说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仲裁委的工作即没有任何价值,这就造成国家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大的弊端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方式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采用解释、答复、细则等各种方式弥补其不足,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运用上的问题,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限过长,案件积压过多。

    (二)企业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真正的维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实际上,除国有企业建立了较好地工会组织外,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就未能及时建立工会。少数企业重资本,轻劳动,忽视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往往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这一做法,只会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并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而设立了工会的,也只局限于为企业管理的有效性服务、慰问、开展文体活动的层面上,未能真正做到替职工维权。一些本来可由工会调解解决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因管理上的缺陷及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的原因之一。

    (三)企业内部管理不够规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调整步伐的加快,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企业管理的随意性、无序性最终可能发展成劳动争议。如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责不清,利益关系不明;企业以罚代管,任意扣罚职工工资、奖金;不能按规定履行正式辞退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明确,造成职工理解有误等等。

    三、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根本原因除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快以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企业改制及劳动力市场用工不够规范,加上立法上冲突和企业工会组织作用没能很好的发挥等,这些因素均导致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这是目前在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的集中反映,如果不及时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不利于经济改革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方式中问题很多、很乱。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应将“一裁二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进行或裁决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裁判的方式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出现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仲裁协议,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劳动仲裁实行“一栽终局”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既没有书面合同,又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实行“两审终裁”制。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还可以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

    (二)改革审判组织结构,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合议庭。针对当前我院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这一趋势,在大民事审判的背景下,及时设立劳动审判合议庭显得尤为必要。这样做不仅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同时符合劳动争议审判的特殊性和专门性的内在要求。另外,在劳动审判合议庭的组成上,应当以熟悉劳动法的专业法官担任审判长,并及时吸收来自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三)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在调解组织上,应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企业调解组织的虚化,致使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未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进入仲裁程序。笔者建议应在企业设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调解中心,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更容易使企业职工所接受。就目前我区的企业状况来看,企业内部还应建立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对话寻找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共同点,逐步形成既维护双方利益又相互依赖合作关系的格局。

    (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下大力气纠正企业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很不稳定的企业;工作内容应放在重点查处企业的非法用工、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职工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一旦查出企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要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杨金书    

文章出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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