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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9 09:55:53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院《关于推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诉调对接工作质效,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邀调解员是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负责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人员。

第二条  特邀调解员从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人民陪审员、社区网格长、住宅小区楼院长、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社会团体、法律志愿者、社会贤达人士或者其他具备调解员资格和能力的公民中选聘产生。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威望;

(二)熟悉本地区情况,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

(三)遵守特邀调解员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的录用本着“区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二)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联合考查;

(四)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六)拟聘任人员经区委政法委审批备案后,统一核发聘书,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本院对正式聘任的特邀调解员建立档案,对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本院委派或委托,依法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

(二)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通过案件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应在收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当事人一致同意或重大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如遇存在矛盾激化风险的纠纷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上岗时,应佩带上岗证,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有礼,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收礼;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七)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特邀调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本院予以解聘,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三)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
    (四)特邀调解员主动提出不再列入名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接受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在履行职务期间,自觉遵守调解员职业道德,接受审判人员应遵循的纪律约束。若有违反规定者,当事人可向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本院定期对特邀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本院根据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的工作量,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贴;对调解成功的,适当增加补贴。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业绩考核由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每月统计汇总后报本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放。(注)本院常驻特邀调解员根据其出勤情况、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及所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岗位补贴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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