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在法院审判区域殴打原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给予张某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是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施行以来,安阳两级法院办结的首例以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决定司法惩戒的案件。
6月13日上午,文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被告张某某同原告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张某某上前用手扇打原告面部,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法院工作人员在劝阻二人过程中也被带翻摔倒。事件发生后,该院司法警察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初步确认了张某某的违法事实,后经办案警察收集受害人刘某某及事发现场法院工作人员证言、张某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进一步确定了张某某的违法事实。随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并提请予以司法制裁,文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纪律,不听从法院工作人员劝阻及警告,在法院审判区域殴打原告,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综合张某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张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认可法院处罚决定,并当场缴纳了1000元罚款。
遵守诉讼秩序是诉讼参加者的基本要求,作为诉讼参加者到法院解决纠纷,更应以法治精神为引领,维护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在法院内动手打人,扰乱诉讼秩序,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