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毛景卫、姚刚要、申文平系列盗窃、被告人冯中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景卫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刚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申文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冯中华因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毛景卫伙同被告人姚刚要、申文平多次到安阳市东外环、安阳市开发区、安阳市殷都区郭王度村、安阳市殷都区西司空村等地盗窃电焊机、机动三轮车、水泵、铸铁管、电动自行车等生产生活用品,价值2万余元,并将所盗物品销赃于被告人冯中华的废品收购站。2007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毛景卫伙同毛义军、毛永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移动公司内黄县六村乡刘邢固基站内盗窃电池两组(共48节,1000AH)、电源连线10米,价值33315元。在被告人冯中华的废品收购站,发现收购的其他赃物,其中有失主的物品价值20498元;未找到失主的物品价值5844元。被告人毛景卫参与盗窃 10起,价值50035元;被告人姚刚要参与盗窃11起,价值29321元;被告人申文平参与盗窃8起,价值15136元;被告人冯中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4271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景卫、姚刚要、申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中华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毛景卫、姚刚要、申文平多次结伙盗窃作案,被告人毛景卫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姚刚要、申文平盗窃数额巨大,均予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