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电池,双方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期、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全部发票,乙公司仅支付货款70 220元,余款24500元至今未付。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所提供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公司未按约履行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故不同意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后仅支付部分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双方就质保金进行了约定,因其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事项,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尚欠货款24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 官 释 法】
买卖合同商事活动的核心是交货和付款两大部分。交货时间及货物质量直接关系付款条件的成就,故商人进行买卖活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于其中的产品质量条款应当格外谨慎。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产品质量条款包括产品检验期间、验收、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金等关键性要素。
实践中,很多商人在从事买卖活动时,从签订合同到最后的交货付款都放松了对验收环节的重视和警惕,最后导致维护权利处于被动状态。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仔细斟酌验收条款的约定,对于验收的具体方式、时间都应当详细协商并形成书面条款,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对于既定的验收方式,操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验收时,应当及时向卖方进行反馈并留存书面证据,以防发生纠纷而举证不能,切忌在没有告知卖方的情形下私自处分质量瑕疵的标的物,否则将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是否存在质保金,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即买受人保留一定的价款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的情况下,予以抵扣维修费用、惩罚赔偿等。质保金关系买卖双方重大利益,故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及支付双方亦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