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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2009-10-16 07:59:18


   人民法院的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真实记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活动,是人民法院历史变革的重要凭证,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其他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也应与时俱进,步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更好地为审判活动及社会活动服务。

一、法院档案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步人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信息化管理正在成为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工具。

   1、定义  

  所谓法院档案信息化,就是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  

  2、内涵  

  法院档案信息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要实现法院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第二,要实现法院档案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提供利用的一体化;第三,要实现法院档案信息高度共享;第四,要引发法院档案管理模式的变革。  

   二、法院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法院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比较特殊且十分重要的档案,其管理亦需慎之又慎。由于档案需长期保存,为提高存储环境,避免可能造成文档纸张受潮、虫蚀以及火灾等灾害,每年大量投入文档的保管经费已在所难免,且因无备份而又为每年不得不有的文档损失耽忧。由于档案需反复查阅,不可避免的存在原件受损或遗失,给文档的保管与利用带来管理上的困扰。在已认知的低档平板扫描仪录入的方式下,大量文档的电子化进程是不可想象和解决的,且大量电子化文档如何管理、查阅、应用有待全面解决。

  三、加强法院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措施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把信息化建设列为战略重点之一,明确了“十五”期间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归纳其主要内容有:制定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标准,研制、推广档案管理应用软件,加强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好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积累、保管、利用,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有效,建立、规范、联通各区域网络,建立全国档案信息网络,并人国家信息网。实现馆藏档案数字化、传输网络化、资源共享化、服务对象与需求扩大化。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计算机技术是当今新技术革命的先导技术。电子计算机具有运算速度快,精确度高,存贮信息和逻辑判断能力强以及自动进行运算等特点,在文件的管理上,运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的接收、查找、借阅、归还,以及辩认到期应销毁的文件等档案的归档利用和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上,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内容介绍和编制内目录,还可用于库房的管理。用于特殊的档案工作项目,如编制大型索引、为档案的编研工作提供服务以及档案统计等工作。因此首先要从硬件上配备电子计算机,提高各类档案馆、档案室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其次要建设和完善局域网。使各项工作都网络化,加强档案的利用。  转

(  2、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  

  (1 )、档案的电子化  

  所谓档案信息电子化,就是以馆藏档案资料纸质或机读形式的为主要物质对象,用微机对档案文献进行收集、筛选和不同层次的加工,使之转化成为微机软件形式的二次文献信息供人们利用的过程。档案软件没有信息管理功能,缺乏通用性。档案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型号不一,规格各异,各自开发的软件不能互用,并且没有一个既适用于文件检索又可用于档案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由于不能互调,就不能利用电脑完成信息管理工作,不能快捷地出版信息编辑成果,这制约了档案信息电子化的进程。加强电子文档资料的归档工作,利用计算机、扫描仪把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全文数据库,以便于查找利用,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2 )、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  

  建立全国法院系统档案目录数据库,实现法院档案信息资源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的统一,开发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加强档案目录的输入,保存。  

  (3)、档案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目前,全国法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正在全面铺开,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亟待解决。许多档案部门尤其是基层法院缺乏现代高技术人才,其中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加奇缺。如果引进了现代化设备,却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就不仅仅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了。因此,信息化建设人才需要深厚的档案学基础理论,熟悉档案工作的规律,了解和熟悉法院工作,从而利用和创新更科学、更先进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法院档案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杨金书  王宁

  

责任编辑:张新英    

文章出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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