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违停被罚16次却未收到告知单
法院:处罚应撤销
在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
46岁的雷先生是陕西佳县人,一直在西安城北以卖菜为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开元路的菜市场。当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没想到发生了上述麻烦。于是,他于2018年6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关于此案程序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此案中,原告违法停放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因原告作为驾驶人不在现场、被交警经开大队民警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定在该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遂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