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8-09-18 09:14:29


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海涛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056.09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8年7月9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查找。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文峰法院遂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申田雨    

文章出处:执行局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