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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7-12-23 09:12:28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目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就办理了一起执行不能案件。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滑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滑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偿还河南某路桥有限公司93000元。河南某路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滑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但车辆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原注册厂址已更换厂家并挂牌生产,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与执行管理系统验证不一致,无法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但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文峰法院遂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实务中,一个案件能否实际执结取决于多方因素,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等因素都执结关系到案件执行效果。法院执行过程中,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与执行干警玩“躲猫猫”等现实困难,使得部分案件执行不能。这与最高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并不相悖。望公众能够正确、理性地认识执行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信任,文峰法院将继续认真对待每一个执行案件,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申田雨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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