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偿还申请人张某某292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汽车,现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7年5月23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查找。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文峰法院遂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