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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06 11:27:44


    

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各类一、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七类裁定书应予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执行异议的裁定;

  6.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  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性质的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推迟上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呈报庭长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  本院制作的2015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  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只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规范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庭长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案件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及流程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院领导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予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七条  各业务庭内勤负责本部门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工作。案件承办人应在批准上网后两个工作日将裁判文书电子版交给内勤,内勤应在收到裁判文书电子版后两个工作日上网完毕。

  第十八条  各业务庭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登记簿,由内勤按照案号顺序对每件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登记,对经审核决定不予上网公布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二十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五、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二十一条  本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中院办公室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报告院领导及反馈有关业务庭。

  六、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业务庭,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各审判业务庭内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裁判文书上网统计表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审管办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司法状况考评的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为指标。

  第二十九条  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的上网率的计算方式为:上网率=实际上网文书数/〔送达文书数-调撤文书数-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定书(决定书)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数、其他可以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数〕。

  八、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制度

第三十条  审管办应不定期在全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质量评查。

本院优秀裁判文书原则上应从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评选。




责任编辑:魏凡琦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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