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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06 11:19:09


为规范本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执行款物管理;

(五)信访督办;

(六)网络舆情督办;

(七)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八)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九)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管;

(十)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一)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二)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三)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四)执行作风督查;

(十五)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六)网络查控;

(十七)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第四条  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的督办事项,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及时接受、办理或转发。督办事项应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在系统中回复。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协调、指挥职能作用发挥。

第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有涉及执行办案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

第七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信息化要求,配备适应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运行的装备,做好软硬件设施运维保障。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满足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实施本院集约化执行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行绩效、节点管理情况、信访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建立轮岗值班制度,对外公布执行指挥中心号码,做好应急相应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魏凡琦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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